上海市监局曝光儿童学生用品典型事例 罚没款810.14万元
中新网8月23日电 “上海商场监管”微信大众号23日音讯,上海商场监管部分根据《上海市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看护三年举动计划(2021—2023年)》的要求,强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严查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以次充好、“三无”、无CCC认证产品的行为,从严、从快对监督查看不合格产品查询办理。一年来,查处触及质量安全、玩具CCC认证、违法广告等案子315件,罚没款810.14万元,现发布典型案子如下:\n\n\n 01 上海俏云商贸有限公司出售冒充的儿童服装产品案\n\n 2021年7月,市商场监管局法律总队接到投诉告发,反映坐落上海市青浦区秀龙村476号的上海俏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出售冒充知名品牌的儿童服装类产品。在现场查看中发现,该公司存有2台用于将商标转印到服装上的热转印机械,及很多没有转印到服装上的“NIKE”“CHAMPION”裸装商标。法律人员经过查阅当事人在网络渠道的出售记载,发现其当年已出售涉嫌侵略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货值金额达300余万元。\n\n 经耐克商标注册人耐克体育(我国)有限公司、冠军商标注册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终究判定,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其制作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商标注册人所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n\n 现场抄获当事人制作的涉嫌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合计4488件,货值金额合计284784元。当事人制作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货值金额已达15万元以上,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冒充注册商标罪。根据相关规则,将案子移交至公安部分查询办理。据后续公安部分立案查询,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至案发,已出售侵略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货值金额高达720余万元。\n\n 02 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出产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儿童服装产品案\n\n 2021年10月,市商场监管局法律总队根据市商场监管局移交的不合格产品头绪和使命,对重庆市商场监管局在产品抽样中发现的触及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出售的不合格儿童连身裙进行查询,上述产品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n\n 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均系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出产,当事人以供给设计计划并托付工厂代工出产的方法,共出产用于出售的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两款儿童连身裙1088件,其间已实践出售217件。\n\n 当事人出产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儿童连身裙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产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儿童连身裙,罚没款合计124269.39元,毁掉不合格产品合计871件。\n\n 03 上海市黄浦区佳敏玩具店出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n\n 2021年9月,黄浦区商场监管局在法律查看中,对上海市黄浦区佳敏玩具店出售类型标准进行随机抽样,经查验,两款弹射玩具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n\n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类型为580-67的弹射套装玩具,其出产厂家为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厂。弹射类儿童玩具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该玩具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n\n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构成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产品以及出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玩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黄浦区商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第六十六条的规则,没收当事人违法出售弹射套装玩具5个,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人民币50012元。\n\n 04 上海匠木家居有限公司对儿童家具产品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案\n\n 2021年10月,长宁区商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商场监管局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不合格头绪和使命,对上海匠木家居有限公司出售的“儿童两列书橱”展开立案查询。\n\n 经查,当事人作为“小鬼当家”儿童家具的品牌经销商,自2021年1月13日向山东某公司下单订货儿童家具产品,并以“小鬼当家”品牌在网络渠道对外出售。2021年4月,在市局安排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中,因“警示标识1项目”不符合GB28007-2011国家强制性规范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n\n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长宁区商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则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在网络渠道上出售的是主打绿色环保理念的儿童家具,多款儿童家具的概况页面宣扬其产品“甲醛含量0.1mg/L 仅是国家规范的1/15”等,而经查验组织检测,其甲醛释放量实践检测成果为宣扬值的2倍。长宁区商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中新财经) 【修改:张尼】